在一起名誉权案中,导演陈凯歌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却拒绝道歉,法院于1月8日将案件部分判决进行公告,此后,陈凯歌委托律师声明,将会尽快履行判决,新京报记者1月15日从海淀法院了解到,该案已经正式履行完毕。
1月8日,海淀法院公告显示,原告邱路光与被告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2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邱路光申请执行,法院根据申请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刊登向社会公开。
8日晚些时候,陈凯歌委托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对外发布《关于陈凯歌导演涉诉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情况说明》。说明称,陈凯歌导演并未收到法院传票,故未能参加庭审,对该案判决情况不知情。
1月15日下午,星权律师事务所披露称,邱路光诉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陈凯歌已遵照一审判决分别在《法制日报》《作家文摘》《北京晚报》刊登法院公告。截至2019年1月15日,该案判决已履行完毕。随后,海淀法院向新京报证实,该案目前确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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