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久游戏CEO和总裁遭上交所通报批评:未及时披露夫妻身份

游久游戏总裁代琳(左)与CEO刘亮(右)

新浪科技讯 5月23日上午消息,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久游戏”)(600652)CEO刘亮与总裁代琳为夫妻关系,但作为上市公司,游久游戏未及时披露该信息。在今年3月,刘亮与代琳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而近日,上交所对二人进行了公开的通报批评,并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交所指出,经查明,游久游戏股东刘亮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5,639,60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28%;股东代琳持有公司股份77,483,45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31%,其中的47,483,451股为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5.70%。二人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二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的游久游戏股份比例为 19.59%,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15.99%。

上市公司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及其相关的权益变动事项属于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事项,股东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但刘亮、代琳在 结婚后,一直未告知公司并披露二者的一致行动关系,也未及时披露相关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直至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监管部门问询后才分别在2016年1月12日和1月19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上交所指出,刘亮、代琳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22条等规定,且违规时间长达一年,情节较为严重。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1月12日,游久游戏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游久游戏2014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刘亮、代琳、大连卓皓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游久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该重组事项已于2014年11月完成。

重组完成后,天天科技持有游久游戏1.42亿股,持股比例为17.11%,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而刘亮和代琳分别持有8563.9万股和7748.3万股,持股比例分别为10.28%和9.31%,成为公司第二大、第三大股东。当时刘亮、代琳并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然而,根据披露信息显示,刘亮、代琳已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存在婚姻关系,刘亮、代琳已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股比例达到19.59%,超过第一大股东天天科技。不过,因为2014年8月7日代琳对不谋求控制权事项已出具补充承诺,承诺在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放弃其所持有的公司7748.35万股中的3000万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因此,天天科技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为确保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两大股东可能择机减持股份。

上交所认为刘亮、代琳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规定,并给予处分决定。(王上)

以下为上交所《关于对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亮、代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26号

当事人:

刘亮,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游久游戏,A股证券代码:600652)股东;

代琳,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久游戏”或“公司”)股东刘亮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5,639,60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28%;股东代琳持有公司股份77,483,45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31%,其中的47,483,451股为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5.70%。二人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二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的游久游戏股份比例为 19.59%,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15.99%。

上市公司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及其相关的权益变动事项属于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事项,股东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但刘亮、代琳在结婚后,一直未告知公司并披露二者的一致行动关系,也未及时披露相关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直至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监管部门问询后才分别在2016年1月12日和1月19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刘亮、代琳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22条等规定,且违规时间长达一年,情节较为严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亮、代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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