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备受争议 如何确保有效实施?

文/温泉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终于落地。

8月24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这距此前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过去了半年多。

在这半年多的时间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一直在持续地被讨论,并且从4月14日开始,互联网金融领域正在经历为期一年的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整治。

暂行办法的出台,结束了网络借贷没有行政监管的野蛮生长的时代。在各界看来,暂行办法总的来说承认了网络借贷平台(也即P2P平台)的合法地位,比预想中更严。但是,暂行办法当中的一些规定有的依然存在争议,特别是关于网贷限额的规定。

关键改动

8月24日,在新规发布的第一时间,盈灿咨询将征求意见稿与暂行办法进行了细致比对,发现暂行办法当中重点数据有的有所变更,同时,有些条款更加严格,有些条款则更加宽松。

以下为盈灿咨询对比全文:

1重点数据变更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监管细则正式稿有六处数据发生了变更,原来征求意见稿未对登记备案时间做出要求,但是正式稿要求平台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10个工作日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对“小额”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一平台个人最多借款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最多借款100万元;不同平台个人最多借款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最多借款500万元。P2P网贷平台的整改期由原来的18个月,调整为12个月,减少了6个月的时间。

2趋严的条例分析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监管细则正式稿趋于严格的条例有三条,均为P2P网贷平台的“禁止行为”。正式稿新增禁止行为“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禁止发售的理财产品新增“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禁止借款用途新增“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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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趋松的条例分析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监管细则正式稿趋于严格的条例有六条。正式稿未对平台机构名称提出要求;“自融”范围改为“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允许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和推介融资项目,但对宣传的物理场所规定了范围;不得从事众筹业务中删除了“实物众筹”;经过出借人授权,不需要出借人对每一融资项目都做出决策并确认;平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不再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服务”不在需要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内部人员”范围缩小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比预想中严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从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三个方面向网易科技梳理了暂行办法中的关键信息。

首先,管什么。暂行办法再一次明确了,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在去年年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信息中介”的定位在业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因为目前中国的征信体系并不健全,网贷平台做纯“信息中介”是比较难的。

第二,谁来管。这次明确了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管理分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比较多。

第三,怎么管。暂行办法明确,对网贷平台的监管不是牌照监管,而是行为监管。同时,明确是“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延续了银行存管等方面的要求。

杨涛认为,这些规定,在具体落实当中有的会面临一些挑战。

比如,这次的暂行办法非常核心的一点是,网贷平台要实施备案制,而根据社科院之前的调研,各地政府的金融办、金融局等职能机构人手都相对较少,后续的管理是否真能跟上,是个挑战,压力比较大。

再如,网贷平台的资金由银行存管已经明确,但是在实践中还面临挑战。一来,对网贷平台来说,银行存管需要一定的成本;二来,对银行来说,也存在开展这项业务的动力问题,这项业务的收益可能并不大,但是却要承担为网贷平台“背书”的风险。

杨涛认为,暂行办法会给网贷行业带来不小的影响,新的规定有底线也有天花板,大多数平台难合规。对小平台来说,合规难度比较大,因为合规要进行信息披露、银行存管等,需要一定的成本;对大平台来说,腾挪的空间比较大,但是也面临着巨大的转型压力。

网贷限额恐难落地

暂行办法发布后,最受关注和争议最大的是第二章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对于这一条,杨涛认为,限额的依据是什么,并不明确,有“拍脑袋”的嫌疑。另外,对同一自然人、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贷平台上的借款总余额进行限制,在实践中一时也难以落实,因为各个网贷平台的信息是不互通的。

P2P网贷独立评论人、尤努斯中国顾问小组成员羿飞则非常直接地向网易科技表示,这一条在实际中执行不了。各个网贷平台的信息不互通不说,一个人有借款需求可以几个人去借,很容易绕过去。他认为这一条款更多是个“试探性条款”,监管层希望将网贷平台定位为小额的借贷平台,希望进行限额管理,但是实际的数额定成这样,可能是想先看看市场的反应,之后再做调整。“如果强推,会给行业带来非常大的动荡。”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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