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约租车办法将公布 专家:对Uber影响不大

网络约租车办法将公布 专家:对Uber影响不大

7月11日消息,昨日下午有媒体报道《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发布,将对网络预约出租车平台的资质、补贴等做出详细规定。对于该《办法》如何解读?对滴滴快的、Uber等专车平台是否是利好?

专家解读:以无车承运人思路管理专车是进步

据界面报道,《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有以及未来的“专车”经营者,要“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要符合以下几大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3.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尤其指出,服务器需要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

4.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企业监管平台;

5.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在接受凤凰科技采访时表示,该《办法》实际上增加了一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这可以说是专门的面向互联网企业的一种行政许可类型,以立法推动新型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允许网络平台整合合乎要求的汽车与驾驶员,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同时对平台在服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

就在今年6月,有媒体报道交通运输部进行闭门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交流了出租汽车改革相关内容,将出租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而“专车”被纳入网约车范畴。并提出专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专车平台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以及在服务地具有相应机构和服务能力。

顾大松认为,6月闭门会议透露出来的“网络平台要具备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要求”的管理思路,是将互联网公司纳入相对传统的出租车行业进行监管,将网络平台当做“有车承运人”(即需要取得出租车经营资格),实际上有悖于有关部门此前对网络约租车创新模式的肯定。

而本次曝光出来的《办法》更符合相关管理部门一直以来“鼓励互联网+解决交通出行问题”的思路,将网络平台从“有车承运人”调整为“无车承运人”。

在顾大松看来,过去我们一直认为互联网专车企业是一种信息平台,不应该放到交通运输行业里来规范。但是以滴滴快的、Uber等平台目前的发展,的确应该把他们放到这个行业里来,不过不能以“需要取得出租车经营资格”的有车承运人的思路来规范,而是要把它放到一个特殊的类型里,即“无车承运人”,让无车承运人(即网络约租车平台)承担合理的义务,在合理制约的义务上,同时平台也有参与治理,更确切的是合作监管的身份,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比如美国科罗拉多州确立的立法,所谓网络平台就是网络运输公司,它要承担提供保险的责任,乘客上车之前、软件没打开、打开乘客没上来、接到乘客上车,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保险怎么规定,对网络平台都有要求。

箭头直指外资租车平台?

部分媒体解读即将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箭头直指外资租车平台,即Uber(优步)的外资身份将成为其在我国开展业务的重要阻碍。实际上,如果Uber(优步)能够在华按照相关规定成立中外合资公司,并遵守《办法》中对于信息安全等规定,不会影响其在华开展服务。

根据媒体曝光的《办法》,对于外资租车企业规定,除了基本条件(包括服务器需要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外,还需要符合外商投资国际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能跨境传输和使用,也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等。

而目前在我国境内提供网络约租车服务的Uber(优步)在国内的运营公司“御驾(上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外资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Uber全球运营总监Ryan Allan Graves,属外资租车平台。

经凤凰科技查询,按照我国承诺的WTO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允许对非香港、澳门资本开放申请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3类的增值电信业务。

而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据该规定第二条定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该管理条例第六条,对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做出了规定,分别为49%和50%。

即Uber(优步)如果在华按照规定成立中外合资公司并合规申报,可以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据媒体报道,Uber(优步)CEO正在寻求中国投资人的支持,同时将会在中国设立独立实体、单独管理机制和单独总部。

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外,服务器需要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不能跨境传输和使用,也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等规定,实际上是对外资租车平台在华从事业务的具体规范。

顾大松表示,根据目前曝光出的《办法》内容,只要外资租车平台符合相关的条件,同样可以从事相关服务,对其影响不大。

《办法》的看点应在对车辆和人的规范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最终出台无疑将解决一直以来关于“专车是否是黑车”、“专车是否违法”等争论。

本次媒体曝光出的办法相关内容主要涉及的是网络约租车平台部分,顾大松向凤凰科技表示,完整的《办法》还应该明确对车辆和驾驶员的条件要求。因为涉及到平台上的车辆是否违法等关键问题,对于车辆的属性和驾驶员条件的界定部分更为重要,特别是该《办法》对于车辆的定性有没有独特的提法。

他表示,“专车是否违法”的关键还要看《办法》对于加入平台车辆性质的规定。至于规定这些车辆必须具备营运性质,还是提出一个独立的性质,他认为,“毕竟约租车使用强度是低于巡游出租汽车的,因此最好有一个独立的类型”。

而对于驾驶员的界定,顾大松建议,对出租车司机转型开辟绿色通道,允许他们可直接做预约车司机,鼓励出租车司机转换为专车司机,实现传统出租汽车与专车的联动改革。甚至出租车公司与互联网公司之间能否做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应当在考虑之列。

如果目前曝光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属实,将是以立法推动新型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对于滴滴快的、Uber等平台,急于获得合法身份的专车司机以及担忧隐私泄露等问题的用户来说,都将是一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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