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报道称,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 [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消息显示,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目前该通知尚未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官方也并没有对此事进行回应。
从目前网上流传的文件版本看,“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消息属实,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将正式到来。网友对此举褒贬不一,有人认为企业发红包缴税正当,也有网友大为不满。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网友们怎么说:
马丁马小虎:抢了0.6元红包,按照税率,应当依法缴纳0.12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缴纳,且几毛钱、几块钱都要征税,其中的征税成本要远大于收益。
就是大步大步向前走:呵呵,别的方面要是也能这么精打细算就好了。
飞龙在天09125:啥时候给空气征税?
咖啡叔:万税万税万万税。
巨坏先身g:以后发100红包,要附加10元税款,请付110元,不找零。
Yanbin_Evan_Wu:这点血都要吸?
流浪的稻艹人:连别人发的红包都要揩点油!
杨国英观察:从企业营销的角度,尽管网络红包的馈赠性质明显,但其本质属性仍是营销推广的手段之一,故而,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进行征税,存在一定合理性。无论“网络红包税”是否在酝酿中,可能的征税名目、成本都值得和需要充分考量,即便是为堵住偷税漏洞计,也要避免对小额红包的“误伤”,这样才能做到情与理兼顾。
齐俊杰:态度必须明确,企业发放红包的支出项是要交税的,而且要按个人所得税代缴,这叫做税法精神。不然,就会有企业拿红包发工资,拿红包结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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