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真需求 伪命题 想太美
新浪科技 李根
一个案子
8月20日下午,海淀法院法官殷华手起锤落,郑重宣布“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开庭。
简单来讲,这不过是一起民间募资、然后中途撤资、最后闹上法院的经济纠纷案。
以往,这样的案子甚至不会吸引到诉讼双方之外的人,更别说媒体——在欠发达的三四线县城和乡镇,这样的案件数不胜数。
然而,示范庭高院要求对这场庭审全程录像,权威媒体悉数到场。现场不大,但摄像机林立,海淀法院微博忙碌而有序:现场速记和照片,实时同步发出。
“全国股权众筹首案”,80后法官殷华将和这个微博话题一起载入史册。这位以互联网金融为博士论文主题的人大高材生或许没有意识到,当初的选择让他来到了科技、金融和法律的交叉口。
股权众筹
具体来说,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的母公司,人人投平台上线于2014年2月,主打实体店铺项目股权众筹。
2015年1月21日,被告餐饮店项目诺米多上线人人投平台,委托融资88万元,人人投承诺在网站帮助展示项目,并发布融资需求。
2015年4月14日,人人投解除了与诺米多的委托融资协议,诺米多不仅未能收到已完成的88万元目标融资,还损失了8.8万元——5%的服务费和5%的违约费。
需要说明的是,除诺米多出资17.6万元占股20%外,还有86人参与此次股权众筹,单人最低出资5000元——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项目投资起投额。
按照委托融资前签订的协议,若融资目标达成,人人投将向诺米多收取5%的服务费。此外,如存在违约终止协议,诺多米还得支付融资目标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在8月13日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简称《检查通知》)前,国内股权众筹模式基本为案例中的模式,平台方公开向投资人发布、宣传项目,而项目方提交资料、说明盈利模式,事成之后交付目标融资额的5%作为服务佣金。
然而,风险却隐而不宣,平台可信度和融资项目信息真实性,投资人并不能完全掌握,此外,更大的问题在于,投资人对于项目审查和投后管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众筹平台。
令人惊讶的是,众筹平台对于项目的审核和跟踪,因为精力有限,反而要依靠投资人自身。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参投此项目的投资人考察发现问题,股权众筹首案可能还要再等些时间。
据人人投代理律师庭证,人人投解约的原因是诺米多存在信息隐瞒,在被投资人实地考察并反映问题后,项目方并未出示令人信服的说明。具体信息方面,诺米多用于经营的租赁房屋信息显示为平房,而被投资人举报实际是三层楼房。此外,诺米多还有其他2家分店,但信息并未被告知。
为维护投资人利益,众筹平台往往会冻结问题项目方的融资款项,但这种行为的并不足以令项目方信服,在《检查通知》出台前,关于公开股权融资资质的审核问题,并未得到具体约束。
风险游戏
法官殷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常见平台方风险有两种:一种是假借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非法集资以及其他传统刑事犯罪;另一种则是出现P2P网贷平台恶意违约、“跑路”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风险。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隐患更多来自前者。
人人投的解决方案是通过有金融支付资质的第三方——易宝支付管理所有交易环节。但不巧的是,《检查通知》下发以后,人人投处境尴尬。
《检查通知》中明确强调:“由于其(公开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更加直接的问题在于,在已颁布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人数须在50人以内。本案中股权众筹项目参与主体达87人,涉嫌违法。
诺米多律师基于合伙人数涉嫌违法,在庭证环节,除了认为对人人投所质疑问题有合理证据外,反诉人人投项目众筹87人不符合合伙法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
而人人投代理律师指出,是通过部分合伙人组合的形式,最终的合伙企业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然而,“合伙套合伙”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合理合法解决问题,尚需讨论。
事实上,如果局限于案件诉讼双方,很容易会忽略潜在风险的最大承受者:投资人。
投资人以出庭证人形式出现,86位个体投资人中,有2位来自北京的投资人走上证人席。
许某和范某于2015年年初在人人投注册,通过身份证信息即可完成验证,由于看好诺米多项目,许某投资了1万元,范某投资了5千元。据证人庭证,因为86个投资人来自全国各地,始终只能通过QQ群线上沟通,但信息沉淀困难。在问询环节,证人面对某个具体信息时,往往用的是“有印象,但记不清了。”不过,他们知道收益主要来自分红,“最坏的结果是拿不回本金。”许某告诉新浪科技。
据介绍,这并非许某和范某唯一的投资项目,他们还在人人投参与了其他项目股权众筹以及人人投自身的一项总额3000万元的投资项目,许某甚至投入了10万元。此外,互联网从业的许某也在其他平台参与众筹——“总比放银行里好。”
但许某表示,自己一般只投资线下实体店铺,主要是分红收益来得较快,而互联网企业的股权众筹,收益太慢。另外,许某说自己知道股权众筹的风险,但高风险也意味着高收益,自己愿意尝试,至于《检查通知》的出台,许某更多持观望态度,毕竟“新事物总在摸石头过河”。
只是看起来很美
许某的想法决不孤立。利益诱惑让很多人明知风险而勇敢尝试。很多平台也利用这一点,甚至打出“全民VC”和“让股权众筹成为新理财方式”的口号,但在稳健的风险控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出台前,这种口号式的想法几乎等同于伪命题,尤其在投入和风险更高的TMT创业项目股权众筹领域。
进一步来说,“全民VC”之所以是伪命题,一方面是投资人有门槛,具体表现在风险承受能力和对于互联网初创企业商业模式的认知能力,总体来讲,市场尚待教育。
此外,大小股东之间的话语权不同也会造成利益侵害,创投圈CEO李晓宁认为:“普通老百姓现在进入这个市场还太早,风险承受是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当前很多平台的做法实际上是在牺牲小股东的利益,在同一个项目投资上,如果涉及领投等,其和小股东面对项目的估值是不一样的。”
另一方面,初创项目也可能因为股东太多存在安全隐患。
天使汇负责人表示,初创企业经常面临信息被泄露的风险,特别是门槛比较低的初创企业,如果股东比较多,就可能面临信息泄露而影响企业发展。如果股东超过大几十人,那就很难管理,而且背景调查之类的也很难做。
“股东如果还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做比较多的干涉,那就可能直接影响创业公司发展了,毕竟股东想退出和创业公司想持续发展,这个是一对基本矛盾体,所以对于大部分创业企业来说,并不适合公募股权众筹的形式来做。”
所以,目前涉及TMT初创企业的股权众筹,参与者基本都是投资机构或投资人,即属于私募公权众筹,有成型的风险控制和投资人资质运行体系。而对于更加超前迷人的“人人VC”的公募股权众筹,在《检查通知》出台后,似乎被泼了冷水,以至于股权众筹方面最大的京东东家平台,也在近日专门发出公告,称自己的“股权众筹”为“私募股权融资”。
未来“钱”力无限
然而,一定程度上,证监会只是对股权众筹进行规范和降温。在更多人看来,股权众筹,特别是公开股权众筹,对于大众是真需求。以投资和炒股见长的人人网CEO陈一舟在接受新浪科技采访时表示:“现在还没有投资股权众筹企业,但碰到合适的会投,在等机遇。”
陈一舟所谓的机遇是什么呢?他并没有进一步回答。但就其他国家情况来说,股权众筹平台活跃数第一的美国,截至2014年6月,共发生近5600起众筹案例,大约有281万人参与众筹融资,拟募集资金高达1.04亿美元,实际募集资金达2.15亿美元。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美国的《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立下了汗马功劳,被看作是使股权众筹走向合法化的重要法案之一,这也是全球针对股权众筹的第一部法案。
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关于投资资质,也有硬性财产要求。其中规定,必须符合以下3条中任意一条:1)个人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夫妇年收入总计超过30万美元。2)个人或者夫妇两人的资产净值超过100万美元。3)是证券发行公司的普通合伙人、主管人员、董事,或是以上任何相关组合。
这三条同样是AngelList的投资人标准。这家被奉为股权众筹鼻祖的美国创投平台于2013年年底上线Syndicate(联合投资)平台,在过去两年中,有将近600家创业公司,在这里募集了1.7亿美元的投资。如今这里已经聚集了3900个投资人。有投资人表示,在AngelList上投资就跟在亚马逊上买东西一样方便。
AngelList的便捷与其设立的两种众筹模式有关。
一种是Self-Syndicated,是由融资企业发起众筹,前提是该融资企业已经从专业投资人那里获得了1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承诺。
另一种则是Investor Syndicated,是由领投人发起众筹,且该领投人的粉丝(Backer)会优先参与项目的跟投。可以看出,Angel List并非让融资企业不分主次的直接面向一大群散户筹集资金,而是需要有一位专业的投资人作为领投人管理这个投资项目,这位领投人类似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人(GP)。
此外,英国方面的经验同样值得思考。英国著名的Seedrs公司实行代理制,资金交由银行托管,相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更令人放心。Seedrs代理股东权利,为项目资金提供保障。与此同时,会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投资人知情权。
毋庸置疑,随着创业大潮和股票市场的汹涌,投资教育将进一步在更广泛的民众阶层中展开,只要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和合理的风险规避措施,或许用不了多少时间,一级股票市场可能无法再满足人类进取又贪婪的本能,到更初期的投资领域,到更符合价值投资的地方,胸怀更大的野心,赚取更多财富,会让人们甘冒风险。
一切似乎还只是雾里看花,一切还只是想得太美,但这难道不就是人类社会狂飙突进,更加富有、文明和进步的根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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