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创始股东仅两人时,有一股东转让股权套现,另一股东反对,则转让无法进行。
从首席娱乐官互撕看:创业者如何做股权设计
文/李俊慧(微信公众号:lijunhui0507)
“6:4”。
这样的初始股权结构会是创业公司的发展“死结”吗?
日前,由两位前媒体人联合创业的自媒体项目“首席娱乐官”,因两位创始股东对吸纳融资和创始股权稀释等问题未达成一致,在微信上展开了多轮的“撕咬”,迅即引发业界关注,科技圈、投资者以及媒体圈无不感到大跌眼镜。
那么,双方之间的争议或冲突为何无法达成一致?除去个性、利益之外,究其根源,确实跟两人联合创业创立公司设置的股权结构有关。
关键数字:“2/3”以上、和“1/2”以上
该公司创始股东有两人,大股东持股60%,二股东持股40%。这样的创始股权结构,在双方不产生争议或冲突时,是没有太大的问题,表面上看,大股东持股比例高,很多事情大股东应该就可以拍板确定。
但是,当涉及到“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融资”等事项时,这样的股权结构很可能因两个股东意见不一致,导致无法顺利推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当创始股东仅两人、股权结构为6:4时,只要有一人反对,就无法符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条件,这样话的,涉及上述事项的决策或决议就无法施行。
此外,在涉及引入投资人,稀释创始股东股权时,谁先套现减磅,也会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创始股东仅两人时,如果有股东要对外转让股权融资套现,一旦另一股东反对,则股权对外转让就会有“障碍”。
当然,对于股权对外转让,《公司法》还有其他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创业教训:出局的王志东和掌舵的贾跃亭
“找对人,做对事”是创业公司成功的必要因素之一。“找对人”,既包括找对合适的合伙人,也包括找到合适的员工。其中,对于创业伙伴是应该纳入合作人还是员工范畴考量,是创业者必须反复斟酌的事情。
创业伙伴成为合伙人,有助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全身心投入到创业项目中,但是,一旦合伙人在发展方向及理念上产生偏差,就容易产生矛盾,持续的内耗也可能把创业公司拖垮。
此外,创业初期,资金相对紧张,很多创业团队选择“股权+薪资”的方式招募合作伙伴或员工,从某种意义来说,这也是降低创业成本、实现风险共担的好方式。
但是,创业者必须确保对创业公司或项目的主导权,否则,不是在创业过程中,被合伙人牵绊,就是在融资后,可能被投资者踢出局。
应该说,早期股权过于分散的教训是深刻的。当年新浪的创始人王志东,在新浪上市一年后,于2001年6月1日被当时的其他董事、股东在董事会免除其在新浪的一切职务,只能黯然离场。
而造成王志东被迫的离场的关键就在于作为创始人的他,在上市之前,经过几轮融资之后,他个人持股比例不断降低,早已变成小股东,命运只能被其他大股东所左右。
而在公司控制权方面,乐视贾跃亭应该是做的比较好的。细心地人会发现,乐视很多公司的股东里除了贾跃亭,还有贾跃民、贾跃芳等。抛开业务不谈,仅从股权架构上来看,这种设置对乐视创始人贾跃亭就是相对比较安全的。
一方面,在股东人数上,仅贾跃亭相关的就有3人以上,早期的持股比例应该会更集中。这样的好处在于,即使在未上市前,因为贾氏兄妹的股东地位及股权存在,有助于贾跃亭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即使在乐视上市之后,新设其他关联公司时,贾跃亭也通过设置多个合伙法人,再以合伙法人投资企业等方式,在确保新项目对引进高管予以持股权激励外,同时,也确保自身对整个项目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确保项目不至于偏离创始人选定的方向。
股权架构:比例重要,章程及协议更重要
那么,创业者在起步阶段到底该如何设置股权结构呢?
简单说,持股比例越高越好。但是,最安全的应该是第一大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比例要高于60%。这样不论对于增资、减资还是融资,都可以确保创始人主导节奏和进度。
而在股东人数设置上也要有所考量。对于第一大股东的有利的一些决议或决策,通常需要剩余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在股东人数设置上,创始人也需要确保早期股东人数中,除自己外,还需要确保剩余股东中,与自己相关的人数及比例要大于一半。
当然,这些建议,其实是在于创始股东或创业者不想花太多时间或精力去构建公司的管理制度。
其实,如果创业者或创始人寄希望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也不想因为持股过于集中伤害创业合伙人的积极性,在确保稍微多于6:4的前提下,或自己持股不低于40%的前提下,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对公司管理权、融资时股权退出方式及顺序做好安排就好。
回头本文开通的提到的创业纠纷,一方面确实是股权结构有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可能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方面,两位股东未做细致规定,比如对于首轮融资时,先稀释谁的股份?或两位创始人按照什么比例共同稀释?
而这些如今令创始人头疼的内容完全可以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加以确定。事实上,这是投资者们最擅长的内容。不论是天使轮融资,还是其他轮次的融资,没个进来的投资者,都会对后续有新进来投资者时,如何退出加以规定。
他山之石:阿里如何利用协议控制虎嗅
如果是纯粹财务性质的投资,一般都希望优先退出,如果是控制性质的,一般都要求其他股东先退出,同时,确保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比如,拟挂牌新三板的虎嗅,占股仅15%的第三大股东上海云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设立,2014年10月10日,该公司股东由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了确保自己的股东权益,在股东协议中设置了“增资及优先认购权条款”、“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优先购买权条款”、“共同出售权条款”和“股东退出条款”等多项条款。
其中,“增资及优先认购权条款”、“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优先购买权条款”等条款是为了确保后续引入其他投资者,确保上海云鑫对虎嗅的控制力,它有权优先购买新增资本或受让其他股东的股权。
而,“共同出售权条款”和“股东退出条款”则是为了确保上海云鑫想要退出时,能够全身而退。
简单说,持股15%的上海云鑫,通过股东协议就给自己设定了各种路径。
从这个维度来看,早期创业公司股权结构或股权比例设置固然重要,但是,对于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实现分权或控制的意义更大。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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