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布专车改革征求意见情况:大多数支持专车纳入管理

【TechWeb报道】11月10日消息,交通运输部今日公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

意见稿显示,各方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有关网络约租车共五条(下称“网约车”),分别为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以及网约车计价器、标识、现有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

征求意见中显示:超半数认为网约车平台应当纳入管理,因为网约车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超七成意见认为网约车车辆应按照新业态纳管,并对网约车和巡游车实施分类管理;关于网约车车辆条件、准入方式问题及网约车驾驶员管理方面,超半数意见支持网约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有少数意见认为应创设新的一类“网络预约车辆”性质,制定符合网约车特点的报废标准。而在公众最担心的网约车安全方面,近七成意见认为网约车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而非单纯提供信息服务。

之前网传交通部征集的大多数意见支持取缔专车,上午交通部辟谣表示此消息纯属子虚乌有。从已公布的征求意见中可以看到,大多数意见并非支持取缔专车,而是支持取缔借所谓的“专车”平台公然进行非法运营的车辆。随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布,关于出租车和网约车的改革也将正式启动,无论结果如何,我们都有理由相信这是一种进步。

全文部分摘要如下: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于11月9日24时结束。一个月时间,交通运输部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征求意见。在对多人或者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见进行归并后,共收到有效意见5008件。通过拆分处理,共梳理出意见6832条。其中,仅简单表示支持或者反对的态度性意见共903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共5929条。

梳理有具体内容的5929条意见和建议,各方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十二个方面:

一是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的问题

二是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

三是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

四是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

五是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

六是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

七是出租汽车价格机制及燃油补贴政策问题

八是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

九是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

十是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

十一是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

十二是网约车计价器、标识、现有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

(二)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共1022条)

——关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823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平台应纳入管理(497条)。

理由:网约车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网约车不是拼车,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式,无关“共享经济”,涉及全体使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人的效率与公平,这是政府必须制定适当管制措施的依据与基本出发点;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互联网+交通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纳入政府监管;网约车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主体责任不清、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亟需监管。

主要观点2.网约车平台不应该纳入管理(326条)。

理由: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规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法治;网约车经营服务是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汽车的思维对待这种新兴产业;网约车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是区别于传统出租汽车的一种新业态。

——关于网约车平台管理方式(199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应按照新业态纳管,对网约车和巡游车实施分类管理(148条)。

理由:巡游车承担“一般人群的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的一般出行”,对于“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其提供的出行服务不可替代,因而具有公共性,政府需要从公众利益出发对其进行治理。而网约车面向具有高支付能力、高品质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两者在定位上有较大差异,应实施分类监管。

主要观点2.网约车平台不应该按新业态管理(40条)。

理由:网约车平台不能打着创新或者共享经济的幌子搞特殊,应当与巡游车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竞争。

其他零散意见11条。

(五)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共1020条)

——关于网约车车辆性质(846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440条)。

理由:我国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驾驶技能、报废年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不同;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都应当登记为“出租客运”;应结合网约车特点修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适当延长报废年限。

主要观点2.网约车车辆性质不应该登记为“出租客运”(379条)。

理由: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相比于巡游车,网约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8年报废不合理,也造成资源浪费。

主要观点3.应创设新的一类“网络预约车辆”性质,制定符合网约车特点的报废标准(27条)。

理由:应以互联网思维定义一种新的车辆性质,界于“营运车辆”与“私家车”之间,或可单独定性为“网络预约车辆”,以一套新的报废标准确定报废年限。

——关于网约车车辆标准(117条)

主要观点1.明确网约车车辆标准应高于巡游车(98条)。

理由:网约车满足的是对出行品质要求较高,对价格不敏感人群的出行需求,应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明确车辆档次和标准明显高于巡游车。

主要观点2.对网约车车辆标准和条件不作规定(19条)。

理由:应该根据市场需要确定车辆档次和标准,应当发挥平台作用,由平台设置车辆标准和营运年限,建议由经政府审核同意的监管平台依据相关条件审核后,为车辆发放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其他零散意见57条,涉及车辆许可申请人、车辆证件类型等方面。

(六)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共205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126条)。

理由:驾驶员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从业资格是政府对于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相关从业技能的基础认证,如由平台企业自行把关,则缺乏公信力;驾驶员无序进入,乘客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鉴于网约车提供差异化服务,应当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应高于传统行业;细化相关规则,如“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的从业人员实行终生禁入等”。

主要观点2.认为网约车驾驶员不需要取得从业资格证(66条)。

理由:网约车服务模式下,乘客在乘车之前即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得知车辆及驾驶员信息;驾驶技能并非高要求的专业技能,没有必要设置准入门槛,而且网约车驾驶员大都为兼职,实行从业资格会挡住一大批人;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的审核已形成一定体系;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评价结果由乘客决定,并能够实现事后追溯,可以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驾驶员。

其他零散意见13条。

极客网企业会员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伙伴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