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Web报道】11月10日消息,交通运输部今日公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
意见稿显示,各方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有关网络约租车共五条(下称“网约车”),分别为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以及网约车计价器、标识、现有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
征求意见中显示:超半数认为网约车平台应当纳入管理,因为网约车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超七成意见认为网约车车辆应按照新业态纳管,并对网约车和巡游车实施分类管理;关于网约车车辆条件、准入方式问题及网约车驾驶员管理方面,超半数意见支持网约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有少数意见认为应创设新的一类“网络预约车辆”性质,制定符合网约车特点的报废标准。而在公众最担心的网约车安全方面,近七成意见认为网约车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而非单纯提供信息服务。
之前网传交通部征集的大多数意见支持取缔专车,上午交通部辟谣表示此消息纯属子虚乌有。从已公布的征求意见中可以看到,大多数意见并非支持取缔专车,而是支持取缔借所谓的“专车”平台公然进行非法运营的车辆。随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布,关于出租车和网约车的改革也将正式启动,无论结果如何,我们都有理由相信这是一种进步。
全文部分摘要如下: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于11月9日24时结束。一个月时间,交通运输部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征求意见。在对多人或者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见进行归并后,共收到有效意见5008件。通过拆分处理,共梳理出意见6832条。其中,仅简单表示支持或者反对的态度性意见共903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共5929条。
梳理有具体内容的5929条意见和建议,各方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十二个方面:
一是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的问题
二是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
三是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
四是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
五是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
六是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
七是出租汽车价格机制及燃油补贴政策问题
八是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
九是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
十是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
十一是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
十二是网约车计价器、标识、现有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
(二)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共1022条)
——关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823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平台应纳入管理(497条)。
理由:网约车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网约车不是拼车,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式,无关“共享经济”,涉及全体使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人的效率与公平,这是政府必须制定适当管制措施的依据与基本出发点;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互联网+交通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纳入政府监管;网约车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主体责任不清、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亟需监管。
主要观点2.网约车平台不应该纳入管理(326条)。
理由: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规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法治;网约车经营服务是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汽车的思维对待这种新兴产业;网约车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是区别于传统出租汽车的一种新业态。
——关于网约车平台管理方式(199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应按照新业态纳管,对网约车和巡游车实施分类管理(148条)。
理由:巡游车承担“一般人群的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的一般出行”,对于“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其提供的出行服务不可替代,因而具有公共性,政府需要从公众利益出发对其进行治理。而网约车面向具有高支付能力、高品质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两者在定位上有较大差异,应实施分类监管。
主要观点2.网约车平台不应该按新业态管理(40条)。
理由:网约车平台不能打着创新或者共享经济的幌子搞特殊,应当与巡游车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竞争。
其他零散意见11条。
(五)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共1020条)
——关于网约车车辆性质(846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440条)。
理由:我国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驾驶技能、报废年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不同;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都应当登记为“出租客运”;应结合网约车特点修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适当延长报废年限。
主要观点2.网约车车辆性质不应该登记为“出租客运”(379条)。
理由: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相比于巡游车,网约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8年报废不合理,也造成资源浪费。
主要观点3.应创设新的一类“网络预约车辆”性质,制定符合网约车特点的报废标准(27条)。
理由:应以互联网思维定义一种新的车辆性质,界于“营运车辆”与“私家车”之间,或可单独定性为“网络预约车辆”,以一套新的报废标准确定报废年限。
——关于网约车车辆标准(117条)
主要观点1.明确网约车车辆标准应高于巡游车(98条)。
理由:网约车满足的是对出行品质要求较高,对价格不敏感人群的出行需求,应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明确车辆档次和标准明显高于巡游车。
主要观点2.对网约车车辆标准和条件不作规定(19条)。
理由:应该根据市场需要确定车辆档次和标准,应当发挥平台作用,由平台设置车辆标准和营运年限,建议由经政府审核同意的监管平台依据相关条件审核后,为车辆发放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其他零散意见57条,涉及车辆许可申请人、车辆证件类型等方面。
(六)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共205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126条)。
理由:驾驶员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从业资格是政府对于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相关从业技能的基础认证,如由平台企业自行把关,则缺乏公信力;驾驶员无序进入,乘客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鉴于网约车提供差异化服务,应当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应高于传统行业;细化相关规则,如“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的从业人员实行终生禁入等”。
主要观点2.认为网约车驾驶员不需要取得从业资格证(66条)。
理由:网约车服务模式下,乘客在乘车之前即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得知车辆及驾驶员信息;驾驶技能并非高要求的专业技能,没有必要设置准入门槛,而且网约车驾驶员大都为兼职,实行从业资格会挡住一大批人;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的审核已形成一定体系;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评价结果由乘客决定,并能够实现事后追溯,可以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驾驶员。
其他零散意见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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