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文旅部印发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同时,明确《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可在《办法》实施后的18个月缓冲期内取得经营资质,缓冲期内无经营资质不视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
今日,文旅部发文称,鉴于2022年全国多地出现散发疫情,结合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办法》政策缓冲期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
据悉,《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应当通过面谈、视频通话等有效方式对网络表演者进行身份核实。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在明知网络表演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其真实身份不一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维护网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在征询监护人意见时,应当向监护人解释有关网络表演者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条款并留存相关交流记录。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在网络表演直播平台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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