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局拟出台电子烟寄递限量新规

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寄递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为10月30日。

《通知》主要内容为明确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具体限量规定和相关要求,明确因特殊情形超量寄递和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双方之间运输配送的办理规定和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烟具2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二、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三、寄递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次),不准多件寄递。

四、对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需提供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凭证。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双方之间运输配送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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