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新国标公开征求意见 快递免费送货上门或限制次数

近日,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其中在投递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用户应在下单时选择投递方式,快递服务主体应按用户选择的投递方式提供投递服务。因客观因素无法按用户选择的方式投递的,快递员应与收件人协商解决。

征求意见稿要求,快递服务主体投递应不超出向用户承诺的服务时限。快递员投递时宜统一穿着具有企业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或胸卡。

同时,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小时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此外,快递服务主体投递快件时,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由收件人查看快件外包装,外包装完好的,收件人应接收快件。快递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应告知收件人,收件人可以当面查看内件物品的外观或者拒收快件。

快递服务主体与寄件人事先书面约定了收件人查看内件物品具体方式的,快递服务主体应在快递电子运单上以醒目方式注明,并在投递快件时履行约定。

若收件人无法验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允许,可由其他人代为验收。代收时,快递员应核实代收人姓名和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

收件人(代收人)支付快递服务费用后,快递服务主体应提供发票。

用户选择上门投递,因不可抗力或客观因素无法上门投递的,快递员应与收件人协商解决,不应自行更换投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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