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平台提前单方面终止付费会员 被判赔偿VIP会员权益一日

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石某诉A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认定A公司制定的《VIP会员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会员期限应涵盖该自然日的全部时间,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石某的账号提供VIP会员权益一日,驳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2021年6月9日20时46分48秒,原告石某在被告A公司运营的视频平台付款开通了为期一个月的VIP会员服务。2021年7月9日23时28分,石某想要使用该会员权益时,被告知其会员权益已到期终止,无法使用。石某认为,自己与被告A公司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涉案《VIP会员服务协议》及被告官网中的会员期限说明,有理由相信该会员权益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9日24时,A公司提前单方面终止合同构成违约。

于是,石某将被告A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VIP会员服务协议》约定“您的VIP会员服务的服务期限以您自行选择并支付相应会员费用对应的服务期限为准,自您成为VIP会员之时起算……VIP会员服务期限自当前服务周期届满之日起终止。”被告官网中关于会员有效期的说明为“开通一个月的会员的有效期是:从您开通会员当天开始,到下月同一时间截止(例:7月28日开通会员,有效期为:7月28日-8月28日)。”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在于会员服务结束的时间应为2021年7月9日20时46分48秒还是该日24时。

法院认为,会员权益应涵盖至该自然日的全部时间。首先,涉案会员服务协议相应条款中关于服务期限届满的计算单位表述为“日”,按照一般理解,“日”应该涵盖该自然日的全部时间。其次,涉案会员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在存在两种解释时,应按照有利于非格式条款提供方进行理解。此外,被告在其网站的“帮助中心”中对于会员有效期的说明,虽然不是涉案会员服务协议中的内容,但是也具有对相应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的效果。由于“到期时间”的提示在用户充值成为会员后方可查看,不能视为在合同成立之前已经明确告知用户的内容。综上,被告提前结束向原告提供会员服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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