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境外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

证监会就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明确境外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结合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国际惯例,删除原《规定》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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